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TDM-113-撤緩-54-2024102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順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6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順慶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順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9月28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未依規定給付被害人吳豐承賠償金,認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所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而刑法第75條之1明定法院裁量空間,則受刑人如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是否已足認其所受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之必要,尚須衡酌受刑人違反原判決所定履行期限之原因、其主觀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等相關情況決定之。 三、經查:  ㈠受刑人之住所在臺東縣○○市○○街00號之1,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紙可佐(見撤緩字卷第21頁),是本院為受刑人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㈡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並應履行本案判決所附之緩刑負擔即應給付被害人6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12年11月起至113年4月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被害人1萬元,於112年9月28日確定等情,有本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金訴字卷第69至78頁,撤緩字卷第9至10頁)。  ㈢受刑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應履行本案判決所附之前開緩刑 負擔,然受刑人僅給付2萬元,嗣經被害人同意展延至113年8月31日,仍未為給付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送達證書、被害人113年9月4日陳報狀、臺東地檢署113年5月20日及同年9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見執緩字卷第25、29、47、53、55頁),故受刑人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乙情,堪予認定。案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經本院電聯被害人,被害人表示受刑人仍有4萬元尚未給付,有本院113年10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見撤緩字卷第15頁),本院嗣傳喚受刑人於113年10月24日到庭接受訊問,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可佐(見撤緩字卷第13、17至19頁),足認受刑人並無履行之意。本院審酌本案判決係經受刑人與檢察官協商所為之協商判決,是對於本案判決所付之前開緩刑負擔,受刑人自應已考量其履行能力而同意,參以受刑人於臺東地檢署113年5月20日電聯時陳稱:於113年1月工作受傷,休息2個月未工作,現已開始工作,希望可以於8月底前繳清等語(見執緩字卷第47頁),是受刑人於113年5月後應無不能履行之情事,猶無端不給付,致使被害人未能適時獲得賠償以填補損害,損及被害人之權益,是受刑人刻意逃避履行本案判決所附之緩刑負擔等情事,應屬明確。從而,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