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TDM-113-易-150-2024110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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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妤 張淑真 鄭聰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品妤、張淑真、鄭聰明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