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TDM-113-易-216-202503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子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38 、139、140、141、142、143、144、145號、113年度少連偵緝字 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子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