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TDM-113-易-254-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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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春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丁春吉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 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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