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TDM-113-易-261-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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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07號                   113年度易字第261號                   113年度易字第2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憶如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即臺東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7號、第261號、第274號、113年度 金訴字第153號案件,就被告呂憶如部分原於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7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113年度易字第207號、第27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53號之同案被告即共犯陳淯憲(原名:張增威)於114年1月2日審理程序未到庭,直至114年2月26日方始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宣判;另本院就被告呂憶如單獨被訴之113年度易字第261號案件係與113年度易字第207號、第27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合併審理,本院認被告呂憶如部分應與共犯陳淯憲合併判決為適當,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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