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TDM-113-易-267-2025011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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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97號、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蔡明軒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軒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被告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