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TDM-113-易-267-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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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97號、第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丙○○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被告丙○○被訴如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被 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乙○○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聲請撤回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揆諸前開規定,就被告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7號 第864號   被   告 丙○○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間,分別為以下犯行:(一)丙○○與為BR0 00-K11205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前配偶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家庭成員關係。其等於112年9月21日離婚後,丙○○竟基於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於112年10月間至112年12月24日間,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接續傳送:「你改變不了我,你也改變了我,妳把我從愛妳的傻子,硬生生改變成愛死妳的瘋子,我誰~〜〜〜〜〜〜~我瘋子〜〜〜〜〜~~~〜妳要對我負責任,因為妳奪走了我的貞操〜〜操〜〜〜操〜〜〜〜操操操〜〜〜〜我要操回來〜〜〜來〜〜〜來~~~来來~~~来來來~~~」、「偉大的航道我來了,我要成為航海王,妳如果是船我就是船長,船長只能有一個,我要划船,我要掐妳性感的小脖子划到外婆橋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我誰〜〜〜〜〜〜〜我瘋子〜〜〜〜〜〜子〜子〜子〜」、「不要給別人看聊天記錄不然我就讓你變成噴水雞肉犯」、「女神、老婆、寶貝、媽媽、BR000-K112051,從現在開始我會密妳,不準封鎖我因為我是爸爸,孩子的爸爸,妳是孩子的媽媽,爸爸媽媽=夫妻,妳是我丙○○的老婆,萬人之上,一人之下我就是你老公,我說一就一,妳說一我不敢說二,小孩最大,妹妹跟弟弟說一家人要永遠在一起,從現在開始誰敢搶我的東西我就打誰,妳是我的夜明珠,Ya,ming,(豬隻圖示)我生氣了我真的生氣了,我氣嘟嘟」、「我要弄壞妳的芭比、出來、出來面對、你們設一個局聯合起來騙我,妳根本就沒有男朋友」、「你知道嗎?我覺得我好像又在一次愛上妳了!愛(老鼠圖示)妳勒。回家吧,剩下的事情爸爸處理。妹妹起床了,妹妹叫我跟妳說,媽媽東西收一收寶貝女兒帶著笨爸爸去接妳,媽媽妳在哪裡?回家了我好冷弟弟都把偶的衣胡拿氣川。」等語之訊息予A女(下合稱本案訊息),並至A女之工作處所盯哨,以此等方式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二)丙○○於112年12月14日19時25分許,在臺東縣○○鎮○○路00○0號前,另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石頭丟砸A女之交往對象即BR000-K000000-0所有、停放於該址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致該車之左前擋風玻璃破裂,因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BR000-K000000-0。(三)丙○○於112年12月24日23時許,在臺東縣○○鎮○○路000號前,另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石頭丟砸乙○○所有、停放於該址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之前擋風玻璃、左前車窗、左後車窗破裂及引擎蓋、左前車門、左後車門遭刮傷,因而不堪使用及減損上開車輛外觀上美觀效用、烤漆保護車體之效能,足以生損害於乙○○。 二、案經A女、BR000-K000000-0、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犯罪事實(一)部分:證明其有於該期間,傳送本案訊息予告訴人A女之事實。 2、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證明其有為此部分犯行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警詢中之證述 1、犯罪事實(一)部分:證明被告有於112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24日間,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多次傳送本案訊息予其,並至其工作地點盯哨,已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事實。 2、犯罪事實(二)部分:證明其有目擊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以石頭毀損告訴人BR000-K000000-0之車輛,致該車因此受損等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BR000-K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 犯罪事實(二)部分:證明其於案發時間聽見砸車聲響,查看後發覺其車輛遭毀損,並受有上開毀損情形等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犯罪事實(三)部分:證明其於案發時間聽見砸車聲響,查看後發覺其車輛遭毀損,並受有上開毀損情形等事實。 5 被告與告訴人A女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犯罪事實(一)部分:證明被告有傳送本案訊息予告訴人A女之事實。 6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18張 佐證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係以石頭毀損告訴人BR000-K000000-0之車輛,及該車之受損情形等事實。 7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16張 佐證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係以石頭毀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該車之受損情形等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又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扣案之石頭7顆等物為被告所有,並用於本案毀損犯行之用,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而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暨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亦涉有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惟觀諸告訴人BR000-K000000-0係指稱被告於另案所為之毀損、恐嚇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及本案所為毀損犯行,對其日常生活造成影響,而提出此部分告訴,然觀諸告訴人BR000-K000000-0之指訴內容,難認與性與性別相關,此部分尚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有間,而難逕以此部分罪責相繩於被告,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之犯罪事實(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馮興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承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 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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