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TDM-113-易-309-202411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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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6 0號、第2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淑美被訴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淑美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