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TDM-113-易-370-2024121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頂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頂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