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TDM-113-易-387-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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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騏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黃騏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偵卷第12頁、第105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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