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TDM-113-易-391-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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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怡 (另案於法務部○○○○○○○○○○ 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佳怡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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