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TDM-113-易-408-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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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瑋 蘇煜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事實及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子瑋及蘇煜凱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 被告等於偵查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行(見偵卷第10頁、第14頁、第115頁),本院認為綜合被告等在偵查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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