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M-113-易-421-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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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6 7號、113年度偵字第3669號、113年度偵字第3805號、113年度偵 字第4627號、113年度偵字第4707號、113年度偵字第4926號、11 3年度偵字第4927號、113年度偵字第4984號、113年度偵字第523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俊賢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前業據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確定,應諭知免訴判決,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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