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TDM-113-易-427-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育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47 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 與檢察官達成合意,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裁定改行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施育傑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之「1,696元」,更正為「1,676元」。 (二)增列證據:被告施育傑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準備程序及 協商程序中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5、44頁)。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等協商合意內容如下(本院卷第43頁): (一)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願受罰金新臺幣(下同 )3,000元之宣告,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594元,請依法宣告沒收及追徵。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改行協商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程序終結 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件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4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 之規定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47號   被   告 施育傑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號             居臺東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育傑於民國113年6月27日4時46分許,在址設臺東縣○○市○ ○路0段000號「車工匠自助洗車店」外拾得江惟新所有、遺留於該處內之黑色零錢盒1個(內含現金新臺幣【下同】1,696元,其中1,082元業經扣案後併同上開黑色零錢盒發還予江惟新)後,其明知上開黑色零錢盒1個係脫離江惟新本人所持有之物,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上開黑色零錢盒1個予以取走,以此方式將上開黑色零錢盒1個及其內之現金均予侵占入己。嗣經江惟新發覺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惟新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施育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確於上開時、地取走上開黑色零錢盒及其內現金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江惟新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遺失之上開黑色零錢盒及其內現金確有1,676元之事實。      3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之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取走上開黑色零錢盒及其內現金1,676元事實。 4 GOOGLE地圖網頁截圖1紙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取走上開黑色零錢盒知地點距離最近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僅需車程2分鐘之事實。 二、核被告施育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另尚未扣案與發還告訴人江惟新之零錢594元,係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羅佾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維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