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TDM-113-東交簡附民-15-20241126-1
字號
東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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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王素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楊岱諺 ○○○○○○○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東交簡字第30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分 為113年度東交簡字第303號,然於113年11月12日原告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本院認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19號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而本件原告於113年11月11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聲請移送民事庭,有113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在卷(見東交簡字第303號卷第4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