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TDM-113-東交簡附民-20-20241220-1
字號
東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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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柯珍菊 原 告 陳○伶 (個人資料均詳卷) 被 告 陳綉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東交簡字第23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綉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 日,以113年度東交簡字第237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柯珍菊、陳○伶業於113年12月13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交簡字第2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柯珍菊、陳○伶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