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M-113-東簡附民-12-20250117-1
字號
東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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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李慧雯 被 告 蘇煜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東金簡字第1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煜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7日,以113年度東金簡字第14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李慧雯業於113年9月13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金簡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李慧雯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