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TDM-113-東簡附民-17-20241210-1

字號

東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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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秀樺 被 告 利淯丞(原名:陳子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22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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