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M-113-東簡-281-20241209-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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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東簡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智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智媛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洪智媛任意竊取他人物 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不可取;然慮及被告係以徒手方式行竊,手段尚屬平和,且所竊取之物品價值約新臺幣1,480元,並已發還告訴人楊秀玲,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5頁),此次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尚屬有限;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前有1次竊盜前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黑白色小香 風手提水桶包1個,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69號 被 告 洪智媛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智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10日21時57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SO NICE」服飾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架上黑白色小香風手提水桶包1個得手,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該店店長楊秀玲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上開商品遭竊,遂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秀玲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智媛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楊秀玲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資料、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見警卷第20-21頁)、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見存放袋光碟)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已第2 次觸犯同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蘇烱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滋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