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TDM-113-東簡-285-20241226-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東簡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加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加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並就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之「擋土牆」,更正為「圍牆」。 二、被告抗辯不可採之理由 (一)被告陳加興固於偵查中坦承有拿取別人的東西之事實,惟否 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是因為迷迷糊糊地拿了別人的東西,我不承認我有偷別人的東西,我覺得這不是竊取等語。 (二)查被告係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12時58分31秒許,手撐福德 祠之具一定高度的圍牆之方式翻越,進到被害人鄧德郎住宅後方之土地,並於同日12時59分28秒許,手拿牛仔短褲返回,再翻越該圍牆進到福德祠,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頁正、反面)。再該牛仔短褲原係曬於被害人住家外之晒衣場,有被害人之警詢證詞及案發地點周遭照片存卷可參(偵卷第7頁反面、第14頁反面、第15頁正、反面),該物明顯位於一獨立空間,一般人無可能誤取。然被告卻以翻牆之方式進入被害人住宅後方,並於1分鐘內取得且返回福德祠,衡以被告自陳自己並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具有高中畢業(戶役政資訊記載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31頁、本院卷第9頁)及社會上一般理性正常人之經驗法則,其本件所為當係在意識清楚情況下,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竊盜之主觀犯意。其以迷迷糊糊誤拿之詞置辯,顯係推諉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雖有逾越牆垣之情形,惟所逾越者並非被害人住宅之牆 垣,故尚不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條第2款之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造 成他人財物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之觀念,自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盜標的之種類、數量與財產價值、所竊取之物品遭警方扣得,並已由被害人領回,兼衡其僅承認取走本案物品,但堅詞否認犯罪,並無真摯悔意之犯後態度,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及其前有賭博前科,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戶役政資料記載為大學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被告竊得之牛仔短褲1件,已歸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1紙在卷可稽(偵卷第1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第5項規定,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18號   被   告 陳加興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加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12日12時58分許至59分許(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標示時間),在臺東縣○○鎮里○里○○000○0號鄧德郎住處後方曬衣區(自上址住處旁福德祠擋土牆攀爬進入),徒手竊取鄧德郎所有吊掛晾曬之牛仔短褲1件得手離去。嗣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加興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鄧德郎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相關照片(含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7-23頁)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蘇烱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滋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