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TDM-113-簡上附民-8-20241127-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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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胡素蘭 地址詳卷 被 告 劉正雄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簡上字第3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