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TDM-113-簡附民-17-20241108-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子璇 被 告 陳欣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34號)移轉管轄至 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