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TDM-113-簡附民-24-2024120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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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胡劉應帆 被 告 呂東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東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 113年度簡字第181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胡劉應帆業於113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8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胡劉應帆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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