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M-113-聲保-43-2024112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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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楊金城 上列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施以強制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 、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甲○○因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於民國108年7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意旨認受處分人於期滿出監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 定,由臺東縣衛政單位辦理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臺東縣警政單位列入性侵加害人登記報到對象,惟受處分人自108年7月22日出監後,臺東縣衛生局即安排第一階段團體課程,個案自108年8月11日起自109年12月15日共完成6次初階團體課程,惟係累犯且高危險,建議繼續進階團體治療,然無故缺席,僅出席109年2月22日、111年5月14日。加害人漠視國家所定處遇規定,復經臺東縣政府行政裁罰及刑事懲戒機制介入,仍無成效,顯見國家監控機制於加害人並無警惕作用,顯已喪失相當法治意識,非以強制治療顯難竟其效。 ㈢、然查,綜觀受處分人入監執行期間,其評估結果為:「STATI C-99為中高再犯風險、明尼蘇打性犯罪篩選評估結果為低危險、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此有法務部○○○○○○○108年5月16日花監教決字第10811003450號函在卷可參,又其出監後接受初階團體課程,經治療師評估後:「課程參與及治療成效:個案(即受處分人)可準時出席課程,較被動沉默,偶而可參與討論,坦承犯案,淡化其案情,不願多談論。表示已知法律規範,害怕被關,轉移注意力於工作,有改變意願,也得到社區鄰里之肯定。建議:個案較被動參與,坦承犯案,剛期滿出獄,生活尚穩定。因係累犯且高危險,建議繼續進階團體治療,進一步澄清案情,了解其兩性關係及生活作息,加強性平觀念及情緒管理」「再犯可能性為中低」,此有108年12月25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附卷供參。另進階團體治療因受處分人僅出席2次,治療師缺乏完整資訊評估再犯風險及相關危險因素,亦有臺東縣衛生局112年9月6日東衛心檢字第1120029868號函在卷可參,是受處分人是否有再犯之危險,不乏疑義。 ㈣、此外,受處分人因無故未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業經本 院111年度東原簡字第88號、112年度東原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55日,復據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受刑人自113年1月25日入監,嗣於同年4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證,惟卷內未見受處分人出監後經通知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仍無故未到、漠視法令之相關事證,尚難認有聲請意旨所指經刑事懲戒介入仍無成效,受處分人顯已喪失相當法治意識,非以強制治療顯難竟其效之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強制治療乙節,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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