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TDM-113-聲保-53-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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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琇棋 受 刑 人 陳祈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祈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祈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 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80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8年6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80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805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