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TDM-113-聲保-54-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琇棋 受 刑 人 陳建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1月 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63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63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637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