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TDM-113-聲保-57-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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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昱儒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昱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昱儒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13年4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8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