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TDM-113-聲保-59-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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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褚文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褚文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褚文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9年3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0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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