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TDM-113-聲自-9-20250219-2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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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9號 聲 請 人 沈淑敏 被 告 方鍾霖 呂沛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被告方鐘霖」應更正為「被告方鍾霖」。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之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