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TDM-113-聲-375-202411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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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郭俊毅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更壬字第3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郭俊毅因竊盜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嗣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322號判決、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298號、第310號判決,又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是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所定執行刑5年8月,業已併入上開有期徒刑6年10月之中,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13年執更壬字第31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且該執行指揮書之羈押及折抵日數欄位亦載明:前已執畢有期徒刑5年8月等語,此有本院前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臺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更壬字第311號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而同署112年度執助壬字第370號、112年度執壬字第1762號及113年度執壬字第222執行指揮書,嗣因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3號更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乃經檢察官換發113年執更壬字第311號執行指揮書而註銷,則檢察官執行指揮並無重複執行受刑人所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之情形,是受刑人前開所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以檢察官重複執行為由,認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有所違誤,容有誤會。其執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