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TDM-113-聲-403-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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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靖軒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暨其正本之案由欄第2行關於「113年度執聲字第39 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執聲字第39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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