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TDM-113-聲-406-202410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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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鴻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鴻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1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聲請意旨固以前揭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經本院以1 13年度訴字第37號判處罪刑,嗣因被告提起上訴,已由本院將本案卷證連同被告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13年9月30日繫屬,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為羈押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25頁),是被告本案既已非繫屬於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