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TDM-113-聲-425-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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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琇棋 受 刑 人 李美姿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美姿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迭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 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2號判決理由參照)。 三、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71號、113年度原簡字第12號、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4號)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已就其中各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即附表編號1至3)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即附表編號4)部分,請求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李美姿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是聲請人向本院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固非無憑。 (二)然查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早於113年10月23 日,即已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5號)各1份存卷可佐,業生實質確定力,則聲請人猶就前開各罪之全部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核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自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顯於法有所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犯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8日19時1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2年6月6日13時2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2年9月15日 112年7月24日前之同月某日 至112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80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383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581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9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7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2號 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16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7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2號 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0日 112年12月4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5月22日 備 註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94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