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TDM-113-聲-473-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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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BR000-A112108 年籍資料詳卷 聲 請 人 即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BR000-A000000-0 年籍資料詳卷 共同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簡宏珉 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 被 告 蔡易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本院聲請訴訟參 與(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R000-A112108、BR000-A000000-0准予訴訟參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之刑事聲請參與訴訟狀、刑事更正狀所載 (見本院聲字卷第3-4、9-10、11-12、13-14、15-16頁)。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及其等辯護人意見, 均表示無意見或未於期限內為意見表示(見本院聲字卷第6-8、21、29-31、33頁),考量聲請人BR000-A112108係本案被害人,而聲請人BR000-A000000-0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乃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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