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予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執行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M-113-聲-480-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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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慶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後,再聲請免予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慶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被告非假釋出監,而為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自無執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其中載明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1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0月23日。本院於113年10月9日裁定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77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裁定在卷可佐。又被告於113年10月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顯非假釋出監,自無聲請「免予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之執行」之原因及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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