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TDM-113-聲-486-20241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鈺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鈺凱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距約3月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1日晚間8時許 112年12月5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6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6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5月8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