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M-113-聲-487-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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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崇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崇元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崇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復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此觀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即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審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體系平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相似)、各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有相當之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9頁)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受刑人陳崇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2年9月30日 112年6月26日 113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91號、第661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78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8號 113年度易字第51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18號 判決日 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8號 113年度易字第51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1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7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1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78號 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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