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M-113-聲-497-202412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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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名揚 具 保 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頌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名揚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經查,受刑人劉名揚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本 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3號審判中,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廖頌熙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及通知受刑人於113年4月8日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之,否則將向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該通知並送達具保人及受刑人之住所。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受刑人住居所執行拘提,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見受刑人確有傳拘未獲之情,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二)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