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TDM-113-聲-506-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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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子俊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俊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子俊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可資參照)。承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隔不足1月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18日 108年6月21日 108年6月17日 108年6月17日 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1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8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1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9年3月9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3月2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次)有期徒刑1年1月。(共7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0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24日 108年5月28日 108年5月20日至108年5月22日 108年5月15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9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66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7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2月4日 112年7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1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3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78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7月8日 112年8月21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9次) 犯罪日期 108年4月25日至108年5月26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5月31日 備 註 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