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TDM-113-聲-508-20250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增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分別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15至444頁,本院卷第13至36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7分別經定應執行刑加計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9年6月),兼衡受刑人均係犯加重詐欺罪,侵害多數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考量被告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108年4、5月間,犯罪時間密接,及衡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7頁)、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附表 113年度聲字第508號 陳嘉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5次) 民國108年4月22日至108年5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 109年9月22日 均同左 109年10月29日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9次)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108年5月11日至108年5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5號 110年5月27日 均同左 110年7月1日 有期徒刑1年(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108年4月29日至108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0號 111年4月13日(聲請書誤植為「14」日,應予更正) 均同左 111年5月23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5次) 108年5月15日至108年5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 111年1月12日 均同左 111年7月28日(聲請書誤植為「2月10日」,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2月(2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62次) 108年5月9日至108年5月22日(聲請書誤植為5月「23」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111年3月24日 均同左 111年5月4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5月8日至108年5月16日(聲請書誤植為 「108年5月6日至108年6月12日」,應予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90號 113年2月27日(聲請書誤植為「29」日,應予更正) 均同左 113年4月3日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19次) 108年5月7日至108年5月10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113年4月12日 均同左 113年5月28日 備註 編號1: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編號2: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3: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4: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編號5: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號6: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聲請書誤植為2年「8」月,應予更正)。 編號7: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