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M-113-聲-525-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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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琇棋 受 刑 人 林韋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韋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8號、113年度易字第199號)各1份在卷可稽;至附表編號1、2及3部分雖各屬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惟查受刑人業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考,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之例外情形,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均屬施用毒品犯罪,且彼此犯罪時間甚近,顯具共通性;復就受刑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其迄未就本件定刑表示意見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3部分原雖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既經本院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1、2部分合併定本件應執行之刑,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即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0日19時3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6日14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655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507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5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28號 113年度易字第199號 113年度易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0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28號 113年度易字第199號 113年度易字第199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備      註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192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939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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