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M-113-聲-531-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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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AV000-A113044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V000-A113044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5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V000-A113044A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V000-A113044A為本案被害人AV000- A11304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法定代理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有了解本案訴訟進行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AV000-A113044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妨害性 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5號案件審理中,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4條之罪嫌,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性侵害犯罪無訛。又本案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者,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亦符合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是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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