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TDM-113-訴-54-20241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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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113年度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瓏杰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926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64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一主文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 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所載之附表一編號1至9之「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均誤載「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主 文 1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點數(價值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陳瓏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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