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TDM-113-訴-56-2024120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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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順鴻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即 桃園○○○○○○○○○)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 治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順鴻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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