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DM-113-訴-69-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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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振軒 楊文賀 翁建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 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 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 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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