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TDM-113-訴-75-202410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2327號)及更正起訴法條,本院改分案號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謝明峰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更正後之被訴犯行與起訴罪名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