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TDM-113-軍金訴-3-20241030-1

字號

軍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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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軍金訴字3號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 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同年月28日調解程序中告訴人未到庭,以致無法進行調解,而被告又表示極具調解意願,此有調解結果報告在卷可參,本院考量賠償情況為量刑重要事項,故允再定一次調解期日,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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