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TDM-113-軍附民-7-20250103-1
字號
軍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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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軍附民字第4號 113年度軍附民字第6號 113年度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美芳 原 告 翁郁婷 原 告 吳昱辰 被 告 吳嘉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軍金訴字第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嘉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3日,以113年度軍金簡字第2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吳美芳、翁郁婷、吳昱辰各已於113年11月25日、113年11月28日、113年12月18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軍金簡字第2號)1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3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吳美芳、翁郁婷、吳昱辰本件訴請均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等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俱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