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TDM-113-金訴-134-2025022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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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承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承志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提起上訴,其上 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