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TDM-113-金訴-137-202410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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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姍姍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姍姍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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