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TDM-113-金訴-137-202410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姍姍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姍姍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